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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不能超过原审的审理范围.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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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不能超过原审的审理范围裁判要旨再审程序虽然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但应突出再审案件的特点,再审不能超出一审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案情2003年3月11日,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沈阳销售部 (简称某某沈阳销售部)与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电控设备厂 (简称沈阳某某)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并附相关技术协议,规定:沈阳某某购某某沈阳销售部折弯机、卷板机4台,,结算方式为预付款30%,货到用户付总额65%,余5%货款货到验收之日6个月内付清,交货时间为收到预付款90天。合同还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货款95%时起转移,运费各付一半,某某沈阳销售部负责免费调试、培训操作人员。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沈阳某某因遭遇“非典”延误工期,于2003年7月22日要求某某沈阳销售部延期交货。2003年11月21日,某某沈阳销售部将合同约定的设备交付沈阳某某,。沈阳某某曾于2003年3月12日和8月19日先后支付给某某沈阳销售部25万元和15万元,后又在某某沈阳销售部催款的情况下为该部开具一张空头支票,票面金额为380690元。2003年12月1日,沈阳某某要求某某沈阳销售部调试设备,同年12月8日某某沈阳销售部以沈阳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而拒绝其调试请求。某某沈阳销售部起诉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沈阳某某给付货款及运费并承担违约责任。沈阳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机器设备零部件与说明书不符,某某沈阳销售部不对设备进行调试,未履行免费培训义务,对纠纷产生也有责任。原审法院一审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某某沈阳销售部因沈阳某某拖欠货款而拒绝其调试和培训,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是后履行抗辩权),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违约。沈阳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某某沈阳销售部请求结清欠款及运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某某沈阳销售部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沈阳某某支付未到期的 5%货款,其理由和证据均不足,不予支持。并判决:一、沈阳某某支付某某沈阳销售部货款 372350元、运费8000元。二、沈阳某某偿付某某沈阳销售部 372350元货款的利息损失(自2003年11月22日起计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上列给付款项,沈阳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 10日内给付,若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执行。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沈阳某某以某某沈阳销售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瑕疵、与合同约定不符、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某沈阳销售部诉讼请求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沈阳某某又提起反诉,,。..原审法院再审中查明,某某沈阳销售部交付的 4台设备为电液同步数控折弯WE67K-200/400()、数控剪板机QC12K-6X4000/2500()、折弯机WC67Y-40/2000(单价5万元)和剪板机QC12Y-6X2000(单价5万元)及相关附件。双方当事人对其中的折弯机WC67Y-40/2000和剪板机QC12Y-6X2000没有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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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hangjin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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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