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编号: 号反担保权人: (以下称“甲方”)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自然人)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 自然人)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主合同借款人: (以下称“丙方”)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鉴于:1、 甲方是一家专门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有限公司;2、丙方拟向 行(即主债权人,以下称“债权银行”)申请融资业务,并与债权银行签订融资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在主合同中,债权银行为主债权人,丙方为主债务人;3、 甲方愿依据与丙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该融资向债权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债权银行签订《保证合同》;4、 乙方对上述主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并愿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为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方式的反担保;5、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行为,依据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批准,该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信守:第一条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本合同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即丙方拟向债权银行申请的融资, 业务种类为: ,合同名称为: ,编号为: ,金额为:人民币(外币) ,以上以最终债权银行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或签发的票据为准。第二条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范围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范围为甲方因《担保合同》及与债权银行的《保证合同》而获得的对丙方的全部追偿权,包括:1、 因丙方违反主合同,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甲方依据《保证合同》向债权银行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应承担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债权银行为了实现主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等。2、 因丙方违反《担保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其它损失。3、 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等。4、甲方代丙方偿还债权人的全部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上限计算)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方式1、 本合同乙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 本合同的反担保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各反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四条反担保保证期间1、 本合同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为丙方向债权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2、 若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为分期到期,则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从甲方为丙方履行保证责任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第五条乙方的履约保证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者重大遗漏。2、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发出的催收通知予以签收并最迟在签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寄出回执,否则视为乙方已知晓并同意履行反担保义务。3、乙方收到甲方催收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4、乙方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如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协商反担保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5、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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