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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ppt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2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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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法定之债教学目的和要求:使学生了解和把握侵权行为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教学重点和难点:侵权行为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侵权行为之债系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各国关于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赔偿的原则、标准和限额不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采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尽管侵权行为采行为地法这一冲突法原则为世界各国所采纳,但对于如何判定侵权行为地,却有如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二是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三是主张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包括行为发生地或损害发生地均可作为侵权行为地,可允许受害人自由选择已发生的整个行为的各项事实的任一项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二).法院地法(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或行为人的属人■(四)有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法和共同属人法在采此种立法例时,尽管对于侵权行为通常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如果在侵权事件中加害人和被加害人具有共同属人法的,则适用他们共同的属人法。(五)适用“侵权行为自体法”(六)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四、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有关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对此作了新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案例思者要卫韩国公民某老太太和中国公民分别诉韩国公民金某案【案情介绍】2011年8月20日,在中国的韩国籍留学生金某借中国公民李某的汽车出去兜风。路上因驾驶不慎,撞伤一个老太太,金某上前询问伤势,得知老太太系来中国旅游的韩国籍公民。金某急忙开车送老太太去医院,慌忙之中忘记锁好车门,发现时,汽车已经被盗。金某拒不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用和汽车损失。老太太和李某分别将金某告上法庭。法庭经当事人同意,将两并审理。经法庭调查,查明金某和老太太的经常居所地都在韩国【法律问题】2对考标近何用法律【参考结论】,被侵权人老太太和侵权人金某均为韩国籍公民,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中国。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该人身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均为韩国,因此应以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韩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共同经常居所地,而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规定,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中国的法律作为其准据法。在本案中,当事人还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法律评析】本案包括两个涉外侵权法律关系:一是两个韩国籍公民之间的人身侵权法律关系是韩国籍公民与中国公民之间的财产侵权法律关系。两者都涉及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关法律条文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国际私法上对于侵权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般采用“侵权行为地法”来确定。作为例外情形,当事人具有相同的经常居所地时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侵权领域采用了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第二节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海上侵权行为发生在海上的侵权行为,大致可归结为三种情形:一是船舶相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诸如发生在旅客与海员之间或旅客之间的权行为;三是因海上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如果在公海上发生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或海底电缆的,因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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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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