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特色林产品的有效保护,规范林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林产品的品质和特色,促进其产业化开发,提升林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产品是指来源于林业的初级产品,即在林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林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林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性主要取决于该地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林产品标志。第三条的林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管理工作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经济林、花卉、野生动物和质量检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林产品地理标志评审。国家林业局指定检测机构承担地理标志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第五条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登记公开的原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六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林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域名称和林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林产品具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林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特定地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 (四)林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地域范围;(五)林产品质量和产地环境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第七条林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等(以下简称申请人)。(一)具有监督和管理林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林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登记的林产品生产区域在县域范围内的,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跨县域的,提供地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跨地市范围的,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第八条符合林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林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三)林产品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四)林产品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五)林产品典型特性特征描述和相应的品质鉴定报告(六)林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第三章审核登记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林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家林业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第十条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由林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林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第十一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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