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鞋之日起:A、包修:(真皮)三个月。。B、包换: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1. 左右脚不配双。2. 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二、售出七日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保养说明:,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酸、碱、油等易腐蚀物。,让鞋子轮流休息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在质保期外。具体三包细则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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