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8年8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全称)咨询人(全称)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类别:竣工结算审核工程规模:二、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四、 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8年9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8年12月1日终结(详后附件:审核节点时间工作流程表)。七、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此页无正文)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住 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 号:帐 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 月 日年 月 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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