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doc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发文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7-30执行日期:1997-7-30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二早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屮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白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屮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外商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八条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应当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上一级工会可以根据职工的要求派员到该企业指导、帮助组建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予以合作。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牛活来源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工会主席主持工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牛,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足二百人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由企业予以保障。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动其主席或副主席的职务。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当征得木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企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未终止时,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撤销、解散工会或将其合并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协商。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活福利、保险等事项与企业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由企业和工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监督企业行政方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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