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地点:4、承包方式:二、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采用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乙方的预算书是组成合同的一部分,合同价款经双方确认后,预算范围内所含工程内容一次包死,结算时不予以调整,预算范围以外的洽商变更另行单独结算。三、工程工期1、本合同工期为 日,自乙方进场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之日止。乙方接到甲方书面进场通知后 日内进场施工。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1)因甲方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而影响正常工期的;(2)因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施工图,材料、设备的;所供材料、设备不符合施工需要的;所供材料、设备在验收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的;(3)因甲方未具备进场条件,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场地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清除等,影响进场施工的;(4)在施工中如因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影响正常施工的;(5)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前道工序没有完成,影响本工程进度的;(6)隐蔽工程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没有按时验收的;(7)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四、工程价款1、工程价款为:(大写) ,(小写) 。2、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调整本工程的工程价款:(1)经批准的设计变更;(2)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现场施工与图纸不符,需增加工程量。3、工程结算价格调整计算方法:上述引起的任何洽商增减,在洽商签订时双方确定金额,最终工程结算为固定合同价+洽商金额,不再另行结算。4、工程结算价格需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的:乙方施工完毕后2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本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完工结算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给予确认,延期视为认可乙方所报结算金额。五、材料设备供应1、工程所需所有材料由乙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产品成品材料由乙方提供样板给甲方、监理方看样板认可同意后,由乙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2、所有材料设备供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及生产许可证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进行检验,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3、施工中,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4、材料设备采用投标文件承诺采用的品牌或同类产品(采用的产品品牌须经过甲方的书面确认)。六、工程质量1、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前7日,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 套,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2、乙方按照工程图纸、施工说明、组织计划、进度计划等组织施工,上述约定的事项变更的,双方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3、涉及隐蔽或单项工程的,在工程隐蔽或单项工程竣工前2日,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到场验收。验收合格,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整改后重新验收。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日。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或拒绝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4、乙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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