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代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 2003 〕 112 号关于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代收费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 不断规范、完善中小学收费“一费制”以外的代收费,现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 2002 〕 254 号) 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对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统一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一)军训生活费按《关于我市大中学生军训期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 2002 〕 202 号文)执行。(二) “三防”演练费学校组织初中学生到“三防”教育训练基地集中开展“三防”训练, 所需教育经费由人防和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加活动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可按实际支出向学生收取,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教育局审核,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三)学农社会实践费学校组织高中学生到社会实践( 德育) 基地学农, 所需教育经费由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加活动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和交通费, 可按实际支出向学生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教育局审核, 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四)校服费市直属学校的校服收费, 由市教育局审核, 市物价局审批; 农村中小学不得强制学生统一着装, 其他中小学的校服收费, 由当地教育局审核,物价局审批。(五)体检费不分中学、小学,统一按每生每学期 6 元收取。二、自愿选择的其他代收费项目自愿选择的其他收费项目, 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不赢利的原则。(一)城镇小学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学校安排固定场地,对需要午休的小学生进行集中午休管理,设有专门床位的收费标准为 元/生、天, 在课室午休的收费标准为 1 元/ 生、天。小学低年级( 1- 4 年级)学生在完成下午教学课程后至下午 6: 30 时前,需要学校托管的收费标准为 1元/ 生、天。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按学生实际发生天数结算。没有开设午休管理及课后托管的不得收费。农村小学不收取午休管理及课后托管费。(二)补课(补习)费初、高中毕业班, 学生在正常教学时间以外的晚上或节假日自愿参加补课(补习)的,可按不高于 2元/ 课时、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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