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反思与重构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全球话题。在我国,随着市场体制改革的推进,食品安全问题日益频发。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不完善是主要原因。我国未来的食品安全监管应将政府、和资源有机整合,构建一种以企业自律为基础、以政府监管为引导、以社会监督为主体的崭新的综合性监管模式。关键词: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近年来,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话题。“瘦肉精”事件、“毒奶粉”事件等引起公众恐慌的鲜活案例屡屡被曝光。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不完善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笔者认为,重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解决食品安全难题的必然选择。在食品安全领域,最初的源自于市场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我约束。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维护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机制,是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基于经济人假设,作为食品市场主体的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独立经济人,它们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希望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收入,只要私人收入大于私人成本,生产经营者就会实施相应的经济行为,而不会去考虑行为的社会价值。同时,食品市场具有买卖双方对食品安全信息掌握程度不一致的特性,这也为生产经营者实施经济人行为提供了条件。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处于信息富集的一方,在市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拥有信息优势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会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甚至采取不道德的手段生产,将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给顾客;而对处于食品安全信息劣势地位的消费者而言,由于无法具体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因此,在选择食品时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样就很可能出现低质劣质食品驱逐高质优质食品的现象,进而影响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的正常运转,并最终导致食品市场秩序的混乱。食品安全乃民生之本,其特殊性、公共性和社会性决定了企业自律和市场调控无法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的应然之责。政府引导企业健康、规范地发展是食品安全得以保障的必由之路。也就是说,在以企业自律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失灵的情况下,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逐步显现出来,政府监管成为克服“市场失灵”现象的重要手段。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的制定对食品的安全性所进行的一种监督管理活动。其主体必须是由国家创立的、依法行使律并能对食品的再生产过程进行干预、控制和监督等强制性管理活动的政府专业机构。改革开放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包括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由三者进行分段管理。改革开放后,历经多次更迭,我国最终确立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并以《食品安全法》予以确认。依《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在中央,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地方,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就目前这一监管模式来看,由于没有摆脱多部门联合监管和按品种监管的局限,实践中弊端日益显现。首先,它人为地割裂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完整环节,不利于实现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也不利于预防食品污染。因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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