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的通知【颁布单位】保定市政府办公厅【颁布文号】保市政〔 2010 〕32号【颁布时间】 2010-3-15 【实施时间】 2010-3-15 【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通知保市政〔 2010 〕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保定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树立行政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形象,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第三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第二章办理时限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规定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 合理确定和承诺办理时限。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第五条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和监督电话,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关(监察局或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批准。经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及公开栏、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及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的, 不得作为本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第六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对限时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场或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 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第七条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应当实行并联办理,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编制《行政机关并联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规定并联办理流程和协办机关办结时限。主办机关对并联办理事项的限时办结情况负总责。第八条行政机关办理事项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交接要履行规范交接手续,保证按时办结。第九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办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并送达有关文件、证件。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第十条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或承诺办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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