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管理1精选版第三讲2精选版食品标签国家标准有关规定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6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等:例如GB19645-2010《巴氏杀菌乳》、GB/T10346-200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3精选版食品标签标识的作用:—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向消费者承诺。—促进销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4精选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规定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5精选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6精选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7、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7精选版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禁止的食品标识违法行为1、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2、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3、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8精选版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获证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9精选版重点学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10精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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