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 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专用条件;通用条件;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 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监理酬金: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监理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相关服务期限: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年_月_日止。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 双方承诺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 合同订立订立时间: 年 月 日。订立地点: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定义与解释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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