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清欠的实务建设施工单位催收工程欠款,一般意义上有两种途径,即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采用非诉讼方式常常是施工单位的首选。的确,非诉讼方式的解决结果能够让各方都能接受, 且不伤和气,但是在“久商不决”、“明商实拖”或对方根本没有自觉的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就成为最终有效的途径,笔者通过几年的建设工程诉讼实务, 特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出以下几点诉讼实务的意见,供施工单位参考:一、催欠的前提——完整、有效的证据探讨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了解法律对证据的规定。 我国法律将证据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即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 工程款清欠的诉讼是平等的建设单位 (以下将工程款拖欠纠纷中的付款单位统称为建设单位) 与施工单位(以下将工程款拖欠纠纷中的收款单位统称为施工单位)等当事人之间在法院主持下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 以下我们将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来探讨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知识。1、 证据的概述施工合同纠纷中的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情况的一切事实, 比如说证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文本、证明工程量有所增减的〈〈工程签证单》、证明工程已经竣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等文件。这些证据还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主观臆断和虚假材料都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比如说有的施工单位认为施工工程已经有增加,建设单位也口头认可,但就是不签字,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就根据“真实情况”仿照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代理人的字迹签名, 如果将该仿照签名的签证单提交给法庭, 就会因为签字是虚构的而无效。(2)、关联性,是指该证据必须与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能够证明施工事实的存在与否。 比如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 虽然是客观存在,但该事故与工程款的拖欠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也不能作为证据提供。( 3)、合法性,是指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如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书,如果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结算审核人员签证, 就有可能导致无效。证据的三个特征是每份证据都必须具备的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的材料,都不会被法院采用。对于证据的范围,民事诉讼法律上将其分为七种:分别是(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但施工合同纠纷中的证据更多的是以书证的形式表现出来。书证指的是以一定物品上的文字、 符号、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的特征在于:它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施工合同关系的事实, 这种思想内容由记载于一定物品上的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比如, 要表达工程是经过招投标的,就必然有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而将中标的施工单位名称、时间、中标价款、工程地点、工程名称等思想内容记载于文件纸上并签章所构成的材料就是书证; 又如要表达建设单位实际转账付款的情况, 就应有记载了转账银行、转账金额、转账时间、付款人、收款人等文字的银行转账单。另外,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举证责任的意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 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说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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