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 综合医院(一) 一级综合医院(二) 二级综合医院二、 中医医院(一) 一级中医医院(二) 二级中医医院三、 中西医结合医院(一) 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 专科医院(一) 口腔医院(二) 康复医院(三) 医疗美容医院(四) 耳鼻咽喉科医院(五) 骨科医院(六) 心血管病医院(七) 皮肤病医院(八) 肿瘤医院(九) 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规范一、 综合门诊部二、 中医门诊部三、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 专科门诊部(一) 普通专科门诊部(二) 口腔门诊部(三) 医疗美容门诊部(四) 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 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规范一、 普通诊所二、 口腔诊所三、 中医诊所四、 中西医结合诊所五、 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三) 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二)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三) ,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四) 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四、选址(一)一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五、建筑、设施与环境医院要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3000(基础面积)+床位数X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三) 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 10平方米。(四) 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五) 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应辅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六) 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七) ICU的位置布局合理,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八) 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每间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分区及通道设计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九) 中心吸引,中心吸氧。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十一)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中、西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按业务要求另行设置。(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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