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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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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11214( 颁布时间) 19911214( 实施时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24号( 文号) 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 1991 年 12月 14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1 年 12月 14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五章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保护森林资源, 促进林业发展, 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 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的方针。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五条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 负责检查、监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本省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指挥工作。各市、县( 郊区、市, 下同)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未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 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主管部门。第六条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 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制定森林防火措施, 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 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 掌握火情动态, 制定扑火预备方案, 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统计,建立火灾档案。第七条林区各单位都要建立护林防火组织,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林区基层单位应配备足够力量的护林员, 划定护林范围。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巡护山林, 管理野外用火, 及时报告火情, 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林区各单位应建立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扑火队, 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应建立季节性扑火队, 配备扑火工具, 加强培训演练,掌握扑火技术,做到常备不懈。第八条基层林业公安机关, 在防火期间必须组织护林人员和扑火队伍加强火源管理, 扑救森林火灾; 组织护林防火安全检查, 消除火灾隐患;参加调处森林火灾案件等工作。第九条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毗连林区,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 建立护林防火的联防组织, 轮流牵头, 确定联防区域, 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本着" 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 的原则,共同做好毗连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 确定护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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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