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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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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00330( 颁布时间) 20000330( 实施时间)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 0年3月30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单位使用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五章计量行为第六章计量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 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 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 使用计量单位,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 进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或校准, 出具计量数据, 对产品、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等行为。第三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第二章计量单位使用第五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 (三)制作、发布广告; (四)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文件; (五)出版发行出版物; (六)印制票据、票证、帐册; (七)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第七条进出口商品, 再版、出版古代书籍, 文学作品和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八条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第九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接受年度审核。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第十条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在计量器具说明书、产品铭牌、外包装上标注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厂名、厂址。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在计量器具修理合格证上, 标注修理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十一条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随意降低所制造计量器具原批准型式的计量性能; 不得利用他人的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 应当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功能认定。第十二条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取得合格证书后, 方可从事安装、改装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禁止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一)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合格证的; (二) 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厂名、厂址的; (三)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 (四)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第十四条使用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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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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