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行政管理局.doc**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领导:201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的企业年度检验中,发现当事人**县民族印刷厂涉嫌逾期未参加年检。该案经报主管副局长***同志同意,于当日立案调查,并指定由***同志主办***同志协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2年1月13日,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完毕,报告如下:当事人:**县民族印刷厂,企业类型:全民所有;法定代表人:***,住所:**县**镇建设路,营业执照号码:***********,企业登记机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经查明:当事人未在2010年6月30日前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2009年度的年检,并且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营业执照逾期未年检的违法事实。2、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权利。3、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代理人身份。4、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在**县**局监管股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准备年检及逾期未年检的违法事实。5、 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参加2009年度的年检及主动来补检的事实。6、 我局刊登在《**报》的催检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对不按照规定时间接受年检的企业已责令其限期补检的事实及当事人逾期未年检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案件性质: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受年度检验,并且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之规定,构成了逾期未检行为。是否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及相关证据:当事人在刊登催检公告后,能主动到登记机关进行企业年度补检,能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中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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