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检测结果合格。,检疫结果符合规定。(厂、点)(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现场申报。,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准予屠宰。,按以下规定处理。、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病羊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羊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视情况进行急宰。(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检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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