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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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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发( 2006 )93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2006-09-28 新颁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10-0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 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 采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的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的一定数量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第十三条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事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单位发展计划和房改政策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组织建房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第十五条禁止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其用地。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前,实施单位应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区竣工综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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