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刑事上诉状(文)()马培杰律师上诉人:XX,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省市人,号926XXX,住省市嘉陵区桥龙乡正龙街XX号,现在押。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1、上诉人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2、上诉人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归案笔录显示,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3、上诉人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上诉人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素丹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10)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存在严重的交通行为。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1、上诉人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XX适用缓刑。(1)上诉人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清松2009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清松去支撑。(2)上诉人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XX从宽处罚。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此致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2010年10月8日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能源()(简称“公司”)与保税区建诚贸易(简称“建诚公司”)订立柴油进口合同,约定公司出口5,000吨柴油给建诚公司,每吨181美元,CFR马尾。合同允许卖方装船时多装或少装5%,装货港山(ONSAN),买方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得在提单签发之日起90天以美元按发票金额支付。信用证下跟单文件为商业发票、正本提单、数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等。东海公司根据其与建诚公司、吉福石化公司连江东升保税油库(简称“吉福油库”)的《长期代理进口协议书》,作为建诚公司的开证代理人,在建诚公司向其支付800,000元开证保证金后,于1998年1月1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省分行开立了FJLC9801014信用证。信用证载明开证申请人为东海公司,受益人为公司,总金额875,000美元,提单签发日起90天按发票金额付款,装船港山,目的港中国,货物为轻柴油,数量5,000吨(±5%),单价CFR175美元。1998年1月20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东海公司,船名“光勇”轮,装港山,卸货港马尾,装轻柴油5,。提单由船长PARKKILNAM签发。1998年1月27日,托运人公司传真给双龙公司,要求双龙公司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光勇”轮所载轻柴油中的3,(简称“明达公司”),其余2,200吨交付给吉福油库,并保证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公司负责。同日,双龙公司向其港船舶代理人即外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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