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合作协议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乙方(保险人):阳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本着平等诚信、公平合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所销售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产品责任保险达成如下协议。一、投保产品及险别1、产品名称: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2、产品型号:T360-269A3、注册商标见附件4、使用条款:阳光产品责任保险条款(国内2009版)5、投保险种:产品责任保险(国内)二、承保区域承保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保险责任范围本协议仅承担由于被保险人所销售的产品或者商品本身存在缺陷造成该产品或商品未正常工作或为执行其应有的功能,所造成的安装该产品或商品的车辆被盗、被抢的损失。四、除外责任甲、乙双方商定,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乙方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适合于此款。(二) 出厂时经质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三) 用户未按说明书安装、使用,或经用户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四) 保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耗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引起的损失;(五) 保险产品在保质期或质量保证期外的损失或责任;(六) 任何精神损害赔偿;(七) 用户或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和欺诈行为;(八) 甲方产品仍存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九) 未经依法年检合格的车辆;(十)甲方客户车辆上所有、保管和控制的财产损失;(十一)因甲方客户原因未开启正常使用防盗功能而发生的丢失;(十二)因甲方客户原因发生客户自行撕坏产品封条、擅自拆卸、自行维修,使产品无法正常工作时发生的损失;(十三)因甲方客户原因造成产品损坏或无法正常工作后所发生的损失(如碰撞、冲洗进水等);(十四)因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十五)在甲方已通知客户前往甲方营业处维修、系统升级及年检,而客户未办理或在维修升级期间发生的丢失;(十六)全车被盗窃期间,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十七)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所造成的丢失;(十八)甲方产品本身的损失;(十九)其他一切非甲方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五、责任限额与保险:机动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万元,即财产损失10万元。1、甲方应将保险期间内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类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费,甲方应补交去差额。保险公司有权派人员检查甲方的有关账册,保险公司恪守甲方的商业秘密。2、本合同最低保险费为2万元/年,甲方于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交清。3、费标准:120元/台/年。4、协议约定的保险期限到期后,如甲方要求续保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可以根据上年度承保情况调整承保条件。5、甲方应对每台汽车无钥匙进入智能控制防盗系统、GPS产品的安装情况建立台账,并保证每7天以安装产品清单为依据向乙方申报一次安装情况。乙方根据甲方的申报清单,出具对应保单。对于未申报的产品,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六、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乙方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七、理赔事项1、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派有资质的查勘、定损,如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后,乙方没有在第一时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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