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水平,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组织管理(一)健全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咨询、指导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组织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组织管理(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清洁消毒与灭菌、隔离、手卫生、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医源性感染监测、医源性感染暴发报告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管理等。、组织管理(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全体职员开展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基础措施(一)布局流程应遵循洁污分开的原则,诊疗区、污物处理区、生活区等区域相对独立,布局合理,标识清楚,通风良好。(二)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其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清洁用具应分区使用,标志清楚,定位放置。、基础措施(三)医疗器械、器具、物品的消毒灭菌应达到如下要求:、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灭菌;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消毒。、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措施(四)基层医疗机构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规定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清洗,并使用压力蒸汽灭菌法灭菌,没有设置消毒供应室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经地级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和灭菌。、基础措施(五)无菌物品、清洁物品、污染物品应当分区放置。无菌物品必须保持包装完整,注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日期,以及检查打包者姓名或编号、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号等标识,按灭菌日期顺序置于无菌物品存放柜内,并保持存放柜清洁干燥。(六)从无菌容器中取用无菌物品时应使用无菌持物钳(镊)。从无菌容器(包装)中取出的无菌物品,虽未使用也不可放入无菌容器(包装)内,应重新灭菌处理后方可使用。10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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