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居住建筑监管办法.doc景区居住建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旅游景区居住建筑的建设和管理是景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n成部分。加强旅游景区居住建筑的建设和管理是提升景区品位、创"景区特色、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了加强旅游景区居,建筑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特制7E法第二条旅游景区的居住建筑应当按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风n名胜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居住建筑景观改造规划》。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建设住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四条县旅游局对旅游景区住宅建设实施统规划和管理。发展n革委、财政局、民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建设U国土资源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乡镇配合旅游局从各白角度履行景区建设和管理职责。第五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的建筑物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六条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规划为导向,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景区为主要内容,整治景区环境、打造景区特色,实现可持续«展,努力推进旅游景区居住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打造生态良好1的优秀景区、统一风格、特色、完善设施、配套服务第七条旅游景区住宅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XXX)#。风景名胜区居住建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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