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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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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按照开工一批、批准一批、论证一批、规划一批,力争每年能够实施一批、上报一批、充实一批的思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的确定,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外,还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二) 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三) 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四) 农林水利、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五) 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六) 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七) 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八) 国家、省、市在我市的重点项目。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第五条市固定资产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凡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有关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工作进度。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六条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第二章报审程序第七条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应科室,分析筛选后向重点项目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二)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自愿报送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科室, 再由相关科室向重点项目办申请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三)对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府投资项目, 未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第八条新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在报送规定计划表格的同时, 还应附下列书面材料:(一) 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或概算)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二) 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三) 项目规划、土地、水资源、林业、环保及其他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第九条市重点项目办对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第十条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进行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分竣工投产、续建和新开工三大类。第条市重点项目名单和计划,报经市政府或市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执行。第十二条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重点项目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汇总申报。第三章重点前期项目的管理第十三条市重点项目办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将未来2—5年的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重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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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秋江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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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