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贵金属除黄金外)的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第三条挂牌交易商是指根据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贵金属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的会员单位。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第四条会员根据供需情况进行挂牌销售或挂牌采购的交易活动,会员进行挂牌销售或采购必须注明贵金属产品的详细情况,包括贵金属名称、成色、质量标准、生产厂家、品牌、数量、价格、交易地点、交提货方式等信息进行“挂牌”发布。挂牌卖出的会员保证一定的现货存量。第五条报价原则:会员可以选择交易市场中间指导价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定价作为挂牌交易价。第六条中间指导价:交易市场采用伦敦(LME)即时行情价格,综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美元基准汇率作为中间指导价。第七条报价单位:挂牌现货白银是人民币元/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整数位;挂牌现货铂金、钯金是人民币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小数点后两位。第八条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六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周一早6:00至周六早4:00;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市场通知为准。第三章挂牌交易方式第九条会员进行贵金属产品挂牌销售或采购;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系统进行贵金属产品交易。第十条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是指会员按挂牌价格进行贵金属产品买入或卖出签订电子购销合同,按约定进行贵金属产品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为确保买卖双方电子合同的履行,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履行电子合同前买卖双方可根据贵金属产品特点按照即时价格变动进行相互补偿差价,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第十一条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当日必须进行实物交割,当日未交割视为交割违约,违约方需支付交割违约滞纳金给守约方。第十二条交易保证金:现货挂牌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客户预付交易保证金最低为成交金额的20%,最高为成交金额的40%。第十三条风险保证金:挂牌会员须向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市场按会员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补差亏损。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第十四条挂牌交易均可向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贵金属产品,需支付提(交)货费。第四章收费标准第十五条客户在参与贵金属产品挂牌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仓单管理费、提货费、交货费等。第十六条手续费收取标准1千克贵金属品种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50千克、100千克贵金属品种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六,其中交易市场收取手续费的375%。,其余部分由会员收取。第十七条违约滞纳金收支标准由交易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电子合同,隔夜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确定的违约滞纳金率计算。第十八条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提货费、交货费由会员自定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第十九条客户的交易保证金须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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