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仅有打款凭证主张借款难获支持基本案情:贾某起称,2010年3月12日,自己通过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该10万元借给杨某。后经多次催要,杨某一直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杨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为支持诉讼请求,贾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杨某辩称,贾某所称借款不是事实,而是贾某偿还自己的借款。自己从来没向贾某借过款。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贾某不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欠条等书面材料,贾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故贾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杨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终审驳回了贾某起诉。典型案例二:利率约定超过法定利率未获支持基本案情:2013年5月20日,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转账10万元,刘某于同日向宋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宋某借款10万元,月息3分,借期1年。因刘某未按期还款,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自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三分的标准计算)刘某辩称,同意偿还本金,但现在没钱还,利率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宋某主张以月息三分的利率计算利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调整。据此,终审判决刘某向宋某支付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 (注:现行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 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典型案例三:朋友借款替其出具借条抗辩无效基本案情:2012年8月2日,裴某与顾某约定,顾某向裴某借款35万元,期限1年借款年利息为借款总额的15%,半年一付。路某为顾某提供了担保。2013年2月,。后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顾某、路某支付 35万元借款。顾某辩称,实际借款人为路某,自己只是帮忙出具借条。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裴某所持的收据、个人结算业务申请凭证显示借款人为顾某;款项亦汇至顾某名下的账户内,,故认定裴某向顾某提供35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顾某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顾某以款项系为路某偿还借款为由抗辩借款人为路某, 依据不足,法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终审支持了裴某诉讼请求。于是,渴望一种懂得,可以一眼洞穿你所有清寂的薄凉。是恰好的温度,闪耀着阳光的味道,柔软又美好。那么这一路上的爱恨欢愁也就有了归宿,以后的日子,既便是山长水远,也都会坦然面对,给尘世以最初的温柔。好像是到了一个阶段,学会了等待,学会了随遇而安,学会了笑着去接受。不再心心念念,不再轻易信任。只是在某个清晨,听见久远的一声问候,心,依然会瞬间柔软。原来我们的内心深处,还是那么渴望一场白首不相离的缘分,千万次回眸,始终还是你。然后,一起守着古朴的时光,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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