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集团民主管理权利,推进集团民主建设,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激发职工的创造力,实现集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集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是集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在集团党组织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和集团有关制度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集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职权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听取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集团公司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职工年度培训计划,以及企业结构调整和重大改革方案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二) 审议集团公司年度经济责任考核办法、薪酬制度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三) 审议集团公司其它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利益方面的提案。(四) 审议集团公司工会持股委员会委员名单和GG集团督察委员会委员名单。(五) 审议集团公司工会持股委员会参股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六) 对任命或免除集团公司行政领导人员职务时,必须征得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七)选举产生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第六条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可代表职工与集团公司签定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七条凡在集团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享有政治权利并签有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被推选为职工代表。第八条职工代表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3%。其中工人应占52%,专业技术人员占8%,管理人员占40%。职工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女性代表。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产生以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公司为单位进行推选,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推选单位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有权参加集团公司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的检查;(三)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企业管理的能力。(二) 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二条第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小组主持, 筹备小组由集团公司党组织及工会委员会指派,但筹备小组应有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以后的职工代表大会由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主持会议。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可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筹备小组应把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报告、方案等发给职工代表,使代表们有充分时间思考和广泛地征求职工意见。第十G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的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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