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网约车市场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公共利益,保护乘坐人、网络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及个体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市场的有序经营和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贵阳市从事网约车信息服务的交易双方所涉及的信息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坚持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服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信息安全的良好环境。第四条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加强交流与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推动网约车市场的安全、开放和有序。第五条市交通运管部门负责统筹网约车信息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大数据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建设、运营网约车平台的公司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信息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信息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七条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照在当地运管部门备案的网约车信息管理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安全信息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约车平台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约车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第九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约车平台信息安全的行为向交通、大数据委、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第二章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第十条敏感数据的保存。网约车平台公司所产生的所有涉及敏感的内容和字段,其中包括,姓名、性别、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必须通过加密方式存放在数据库中,交易信息所有敏感信息无法通过任何方式非法获取。第十一条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第十二条各网约车平台公司收集、使用乘客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第十三条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乘客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第十四条各网约车平台公司收集的驾乘双方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十五条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第十六条各网约车平台公司是信息安全管理的第一贵任人,应切实履行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并提供下列安全保护义务,确保保障信息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信息安全负责人,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记录、跟踪平台运行状态,监测、记录信息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信息日志;(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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