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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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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巢湖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做好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和管理工作,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族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照《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巢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族方案》(巢政办〔2012〕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原则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我市烟花爆竹经营依法、安全、规范、有序。二、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销售区域管理1、 烟花爆竹产品的采购、批发业务必须由取得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负责。2、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必须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进行销售。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直接向经营(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三、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审批原则和数量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在同等条件下,对合法经营、规范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优先审批和专店优先审批。2、根据我市近年烟花爆竹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全市经营(零售)点总量控制在600个之内(常年零售点500个,临时零售点100个)。其中,限制燃放区域内的临时零售点为100个,具体为:卧牛山、天河、亚父、凤凰山、半汤五个街道各20个。乡镇、街道的常年零售点为500个,具体为:栏杆集镇35个,苏湾镇35个,柘皋镇45个,庙岗乡20个,夏阁镇35个,中埠镇20个,炯炀镇40个,黄麓镇40个,中庙办事处20个,银屏镇35个,散兵镇40个,槐林镇45个,坝镇20个,卧牛山街道15个、天河街道15个、亚父街道10个、凤凰山街道15个、半汤街道15个。(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审报条件1、 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2、 经营(零售)点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周边50米以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周边100米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电子通讯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3、 经营(零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室内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电闸箱(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釆取防护设施,同时要配备2只以上灭火器(4公斤)。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15平方米以下的商店必须釆取专店销售。大于15平方米的商店釆取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连接的柜台必须釆取明显的隔离措施,和对面柜台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始终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5、 不得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小区居民楼内设立经营(零售)点,对设在上述区域内的公建商用房要按标准严格审批。凤凰山区域内的皖维、七四一O、铸造厂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三)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申报材料: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 乡镇(街道)初步审查意见及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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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