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部门执行责任签名生效日期适用范围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的隔爆设施安撤工作人员。第2条隔爆设施安撤工应完成下列工作:1负责全井下所需隔爆设施的安装。2负责全井下所需隔爆设施的维护。3负责全井下所需隔爆设施的拆除。上岗条件第3条隔爆设施安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4条隔爆设施安撤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2熟悉隔爆设施的工作原理。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隔爆设施的有关规定。4了解隔爆设施的安装要求和质量要求。5了解有关煤尘爆炸的知识。安全规定第5条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安设隔爆设施(水棚或岩粉棚)。第6条在下列地点必须按设主要隔爆棚: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第7条在下列地点必须按设辅助隔爆棚:1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2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4与煤仓相通的巷道。第8条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第9条水棚的排间距为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米。第10条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第11条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45°斜钩,相向吊挂。第12条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第13条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第14条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300米时设1个棚区,300---500米设2个棚区,500米以上设3个棚区。第15条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却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操作准备第16条备齐所需水袋、钩子、胶管、弯头及工具等。第17条检查所安设水袋(槽)地点的顶帮是否完好。附近5米内无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操作顺序第18条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顶板(周边)!备料!吊挂!注水!检查质量!清理现场。正常操作第19条安装及回撤时,要2人配合好,1人观察顶板,1人吊挂及回撤。第20条在架线电机车巷道中施工前(加注水),必须首先停电,并执行停送电制度。第21条在运输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监护、指挥运行车辆,确保安全施工。第22条在安装及回撤水袋(槽)时,如巷道超高,应用木马或铁马,放稳后,人员站在上面工作,要小心。第23条吊挂要按照具体规定,依次安设挂杆、吊钩、水袋(槽),吊挂要整齐。第24条向水袋(槽)中注入清水,水量充足。第25条查验安装的水袋(槽)的质量,保证不漏水、不歪斜。否则要及时进行调整。特殊操作第26条在顶板及附近巷道的支护有隐患时,应首先处理,处理完后方可吊挂操作。第27条安装及回撤时,顶板、支护发生变化时,应停止操作。收尾工作第28条把剩余的水槽、钩子整理好带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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