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加名1、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1)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2)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2、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1)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如果有贷款未还清,那么离婚时,应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1)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3、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3)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未归还的贷款部分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务,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买房时间出资产权离婚时房产分割原则婚前A个人/父母财产出资+全款登记在A名下房产属于A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登记在AB名下产权证加B名字视为对房产份额的赠予;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A个人/父母财产出资+婚内还贷登记在A名下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房产归A;未还清部分贷款由A继续还贷;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A给予B补偿登记在AB名下产权证加B名字视为对房产份额的赠予;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后A出资无论登记在AorBorAB名下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例外情形:A能证明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A父母单方出资登记在A名下房产视为对A的赠予,属A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登记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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