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13389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2第三章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 2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2第五章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 2第六章合伙企业的财产 3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3第八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 4第九章入伙及退伙 5第十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第二条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章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第三条合伙目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成立本合伙企业。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第三章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合伙营场所的地点: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第七条合伙企业合伙人共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第五章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第八条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数额:评估作价(元人民币)评估方式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数额:评估作价(元人民币)评估方式第九条合伙人应在年月日前交付出资。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第六章合伙企业的财产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十四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他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第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如下:第十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下列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二十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一条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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