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范文一、党费收缴 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 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基本工资) 和活的部分( 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 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 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 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 均应列入计算基数, 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 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元(含 400元) 以下者, 交纳月工资的 %;40 0 元以上至 600 元(含 600 元) 者,交纳 1%;600 元以上至 800 元(含 800 元) 者,交纳 %;80 0 元以上( 税后)至 1500 元(含 1500 元) ,交纳 2%;1500 元以上( 税后) 者,交纳 3% 。 3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 、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 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 2 角。 6 、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 、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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