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范本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甲、乙和丙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一、二、三……。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 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 万元; 公司实收资本: 人民币 100 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七条、公司成立后, 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 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 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三人,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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