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 省应急办 【字体:大中小】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1总则11编制目的保护陕西林业和生态建设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控制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与发展,提高政府应对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减轻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处置公共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1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构建以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保证不发生或少发生破坏生态安全事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4适用范围本预案所指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聚众盗伐、滥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的事故;(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的事故;(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故;(4)重大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纠纷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的事故。15工作原则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16事故等级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生态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四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161Ⅰ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0000株)以上的事故;(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故;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6)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162Ⅱ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0000-250000株)的事故;(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故;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6)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163Ⅲ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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