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的探讨文章来源:上海万隆资产评估公司杨静文章发布:上海市资产评估行业质量技术指导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6-1820:59:03我国地域辽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国土地按所有权分类可分为国家所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两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的规定,我国土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本文将探讨的是上述土地分类中的上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问题。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另根据《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意见》[沪府办(2001)54号]中的规定,“允许采用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置换等流转方式,参与兴办除商品房开发以外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土地流转的收益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取得,流转地价应充分体现土地的用途级差和地区级差。”由此可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流转上是存在较大差别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不得出让、转让等限制条件,这就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之间存在区别。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方法的选择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在流转上受到限制,而其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故在评估方法上一般多采用成本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下面着重探讨成本法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思路。三、采用成本法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以成本法评估上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通常采用以下公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1、土地取得费用的构成与取值依据土地取得费用一般由以下A、B、C或EXE、F五部分组成:A土地补偿费文件标准: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49号B宵苗补偿费文件标准: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49号C耕地开垦费文件标准:沪价商(2001)53号、沪财预(2001)122号合并原“土地垦复基金”和“耕地有偿置换费”, ()(2002年1月1日起执行)。D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文件标准:沪价商(2001)53号、沪财预(2001)122号合并原“新菜地建设基金”和“耕地有偿置换费”,征收标准:占用耕地的,届市蔬菜保护区、蔬菜非保护区、、、/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届市蔬菜保护区、蔬菜非保护区、蔬菜园艺场分别为 3、、6万元/、、(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注:上述耕地开垦费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视具体情况交纳其中的一种, 不重复交纳。E地上地下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地上地下建筑物附着物指征地范围内的旧有建筑物、 构筑物及棚、舍等。对该部分财产的补偿,由于每块地被拆的建(构)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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