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经济开发区机关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机关各部门工作实绩,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和创先争优、奖惩并重的激励机制,推动开发区跨越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绩效考评,是指通过对考评对象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实名考核、实名问效、实名问责、实名奖惩,以白分制形式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以此作为对被考评对象进行奖惩的依据。第三条考评原则(一) 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二) 坚持合理设置、公正透明的原则(三) 坚持明确责任、激励先进的原则第四条绩效考核工作在工委、管委领导下,由开发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负责,开发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效能办)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考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绩效考核的范围包括:开发区综合办、财政分局、招商分局、规划建设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国土分局、派出所、城管执法分局等三权在上单位参照考核。第六条考评内容。(一) 职能工作完成情况。依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各自岗位确定的本质工作完成情况。(二) 中心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指上级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班子集体研究布置的重点工作、创新性工作完成情况。(三) 部门自身建设情况。由团队精神、职工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廉洁自律建设、部门风气、个人品质等内容组成。第三章考核目标审定第七条目标提出。年度工作目标:被考核对象要围绕开发区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项目建设,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和个人岗位职责,每年初研究出本单位(岗位)年度目标任务。第八条内容审定。由开发区效能办对被考核单位的目标进行初审,初审后送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的工作目标由效能办整理汇总后交工委、管委会议研究,并作为年终对各单位考核的依据。个人年度目标任务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开发区效能办备案,作为开发区年终对个人进行考核的依据。第四章考核方式与等次设定第九条考核采取分管领导打分,工委、管委评分,社会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分值分别占 20%、50%、30%,三项分值相加即为个人综合得分。第十条根据被考评对象综合得分情况,设“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个人综合得分前三位的为“先进” ,得分在后两位者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测评,不参与评先。第十一条被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另U予以加分:1、 被考核对象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加 2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直部门表彰的加1分,受到县委、。其他各类表彰、在省市评比争先进位的提交开发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组审核后,由工委、管委主要领导审定。2、 被考核对象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新机制体制、创新优化工作流程属全省首创,受到省直部门肯定并具有推广示范作用,经开发区效能办确认的加 1分。创新优化工作流程属全市首创,受到县直部门肯定并具有推广示范作用,。加分项目以正式文件、证书等为依据,当年表彰当年计算,由被考核单位在年度考核时提供,经开发区效能办核定后,予以加分。跨年度表彰的,以文件、证书的发文时间计算,计入年度加分。同一项工作受到多头表彰,只记一次最高加分。第十二条减分因素。被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扣分:1、 平时督促检查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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