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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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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二级以上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各类民营医院执业的医师、护士、药学、医技等各类医务人员。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第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及医疗机构具体执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直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市、县(区)级医疗机构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原则上由核准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工作。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服务监督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内各类医务人员日常积分管理工作。医疗机构需建立医务人员执业档案,对医务人员日常执业行为进行考核管理,及时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下达和做出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归档。第六条医疗机构内执业(助理)医师的积分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重要依据。第二章记分分值第七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医务人员跨地点或擅自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二)门诊日志、临床用血、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记录不全的;(三)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每份记1分);(四)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名或者修改签名以及代替他人进行签名的(每例记1分);(五)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未在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签字的(每份记1分);(六)单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在300元以下的(每份记1分);(七)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中负次要和轻微责任的;(二)执业助理医师擅自独立开展诊疗活动的;(三)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擅自开具相应处方的;(四)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五)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和登记的;(六)未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的;(七)单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在300-1000元的(每份记2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二)违规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母乳代用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三)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四)违规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五)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务人员擅自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六)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七)一年内有3次以上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不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九)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十)单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每份记4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罚的;(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五)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六)在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七)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检查、会诊及抢救,使病人病情加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八)未经家属同意,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或无原则扩大手术范围的;(九)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十)在临床诊疗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十一)违规进行“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利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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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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