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 (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鉴于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所定条款及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本协议,指《 (有限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关联人,指对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同一人控制的人。 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的关系。关联基金,指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指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签署本协议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普通合伙人),指签署本协议并依据本协议认缴有限合伙出资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除 (普通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伙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指某个合伙人在本协议中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指全体合伙人在本协议中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总金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指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总金额。,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包括依法通过分配有限合伙企业剩余财产或其它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指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成的权利。托管协议,指有限合伙企业与本协议确定的中资商业银行就有限合伙企业的资金托管事宜订立的协议。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的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权益性投资,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性质的投资。投资项目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被动投资,指以存放银行、认购新股、购买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的方式进行的投资。投资项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项目投资后,将投资形成或持有的资产如股权或者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依照法律、法规或投资合同的规定予以卖出,退出投资项目,收回投资成本和实现投资收益的行为。季度,指一个日历季度。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标题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依据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 经合伙企业决策顾问委员会批准, 可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在决定变更时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为合伙人谋取投资回报。: (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周年。,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可延长经营期限。 ,公司是一家注册在 ,住所在 。、住所如附件一所列。 、住所、认缴出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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