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2008-03-、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固定源废气监测的准备、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与测定方法、监测的质量保证等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工业、企业环境监测专业机构及环境科学研究部门等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监测,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验证监测,清洁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性监测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固定源: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气中排放的污染源。颗粒物: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气态污染物:以气体状态分散在排放气体中的各种污染物。:,了解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过程及生产设施的性能、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浓度大致范围,以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工艺过程、主要技术指标等,以确定监测内容。,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规律,以确定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废气输送管道的布置及断面的形状、尺寸,废气输送管道周围的环境状况,废气的去向及排气筒高度等,以确定采样位置及采样点数量。。、现场勘察和调查资料,编制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污染源概况,监测目的,评价标准,监测内容,监测项目,采样位置,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采样方法和分析测定技术,监测报告要求,质量保证措施等。对于工艺过程较为简单,监测内容较为单一,经常性重复的监测任务,监测方案可适当简化。:,准备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所需仪器设备。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取得检定证书后方可用于监测工作。测试前还应进行校准和气密性检验,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监测期间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及方便操作。。、材料、器具、:,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主要原材料或燃料消耗量的计量和调查统计,以及与相应设计指标的比对,核算生产设备的实际运行负荷和负荷率。,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平时的正常运行工况相同。、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情况下进行。对于无法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1)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2)无法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并征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注明实际监测时的工况。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采样位置:采样孔和采样点采样点的位置和数目排气参数的测定返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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