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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身体的碰撞——谈福柯《规训与惩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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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是一位奇才,奇就奇在他总是超越人们的常规认识,道出些叫人大感困惑但又颇受启发的玩意儿。他不是那种思想上的"二传手",他总是充当大臂力扣球的角色。他算不上那种前后左右霞光万道、祥云朵朵、紫气东来的精神领袖人物,他也不愿和大家在同一条研究道路上挤得人仰马翻,他喜欢独自另辟蹊径,研究一些从未被人系统探索过的东西。福柯被称为巴黎结构主义巨头中最年轻的一位,但他自己却宣称从未有意使用过结构主义方法,对这一称号不以为然。瑞士发生认识论创始人皮亚杰曾指责福柯,说他以自己的直觉和自傲,试图以思辨的即兴之作取代一切科学的方法,是"没有结构的结构主义"。福柯在后来对此作出解释时说,他使用的是"知识考古学"的方法,是探索观念史的主题和界限、测量历史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那些观念变化。
福柯的《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是一本还不太为国人所了解的著作,这本著作目前在法国已成为行政管理学的必读书,在美国则被视为越轨行为社会学的杰作。福柯这本书的用词怪异,语义模糊,有时甚至到了诘屈聱牙的程度,让我们这些读惯方块字的中国学生费力耗神,颇感头痛。这里仅就《监禁与惩罚》一书谈谈知识结构和权力结构的互动作用。
一、惩罚的密码和规则
惩罚是一门惨酷的艺术,里面凝聚着很多人类在折磨自身上的"创造性想象"。早在公元前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282条法规的详细阐述,我们在里面可以找到诸如沉河、焚烧、溺死、断肢、砍头这样一些骇人的字眼。表面看起来,这些只是人类为造成肉体的痛苦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个别制裁手段,如说谎者割舌,偷盗者断手,逃跑者裂肢,反叛者枭首等,但实际上,这些手段之间存在着深层的法律密码,后者把犯罪的性质与体罚的部位以及痛苦的长短、程度联系起来,那些表面看来都是偶然性手段的东西,实际上是经过精密考虑和计算的。然而,在十八世纪以前,人类的体罚手段和认识手段一样,在知识结构上都没有完成理论上的抽象。
直到十八世纪末期,权力阶层才学会了惩罚的经济学,对刑法进行了新的道德和政治论证,废除了旧的习俗和命令,创立了新的法律和量刑理论。在一七六九至一七九一的二十几年中,俄国、普鲁士、宾西法尼、奥地利和法国相继颁布了新刑法,从而开辟了历史上刑法的新时代。这个新时代意味着一种双重的变革:一是废除公开示众的污辱性场面,如钉耻辱柱,身
着犯人的多色衣服和五花大绑游街;二是废除体罚和折磨。对这一变革的实现,过去西方一般都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去解释,因为在十八世纪中叶,我们在西方法律学家、法哲学家和政府要员的著作中可以听到一种普遍的呼唤:"废除非人性的惩罚,对轻罪的刑罚要有所节制,只对杀人犯处以极刑"。福柯并不否认人道主义在这一变革中的作用,但他认为问题并非这么简单,这一变革还有它更深层的认知结构上的动因。
福柯认为,刑法新时代的本质特征是把"时间"作为统一的量刑标度,过去是用各式各样的拷打折磨来体现处罚的轻重,而现在只需用监禁的时间长短来度量就可以了,轻者一月或半载的囹圄岁月,重者十年、二十年以至终生的铁窗生涯。在极刑方面也有类似的变迁过程,过去人们有上百种的处死技术,用剑刺死那还是对骑士和贵族的"照顾",处死百姓庶民有剜眼、碎割,甚至还要鞭尸、焚烧。但从十八世纪末开始,欧洲采用统一的极刑工具--断头台,法国著名的一七九一年刑法第三条规定,不管犯罪者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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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unde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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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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