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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办事指南.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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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各个环节办事指南一、探矿权的管理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一)探矿权的取得1、探矿权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渠道,即授予取得和转让取得。其中,授予取得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批准申请取得;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出让方式取得。转让取得主要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行为获得。在实际操作中,除以上三种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融资方式进行合作勘查,可获得部分探矿权,但必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2、探矿权的审批及发证权限:我国对探矿权审批实行的是部、省两级审批制度,即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四条规定:金、银、锰、铜、铁、铅、锌、钼、磷等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第六条规定: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在此之前,省国土资源厅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凡与该通知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3、勘查项目设立的基本要求:新立项目最长为3年,且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面积()。首次设立的勘查阶段要根据以往地质勘查程度而定,一般为普查,但是新立探矿权位于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固体矿产地的,首次设立探矿权的勘查阶段不得低于原矿产地最高勘查阶段。申请勘查矿种一般要根据探矿权申请人实际勘查矿种而定,但勘查登记(申请)的范围在勘查规划区的,必须按规划的矿种进行勘查,否则,不予登记。4、探矿权申请人范围及资格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的,由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合同约定探矿权申请人。这里所说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是指愿意出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无论是国内的,国外的,均可成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实行或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不得出资勘查矿产资源。河南省还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由具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探矿权申请人没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在申办探矿权时,要委托有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勘查。河南省规定,普查以上阶段的勘查项目必须为乙级以上资质。5、探矿权申请程序:县级地矿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总体规划,每年年末编制探矿权出让计划,逐级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审批,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属其发证权限的,省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申请人竟争取得→缴纳探矿权价款→提交申请资料→省厅颁发勘查许可证;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批准申请方式或竞争方式取得探矿权。6、新设探矿权登记(1)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2)应提交的申请资料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4份);②、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③、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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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dllw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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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