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派出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派出人员指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派到子公司、参股公司工作的人员,包括派驻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财务负责人。派出人员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考核,总经理批准。派驻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部长及以上人员出任。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其人事档案关系由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派出人员在派出之日起,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派驻企业标准核定并由其承担。如派驻企业所支付的工资标准低于派出人员在集团公司时的标准,则由集团公司负责支付二者的差额部分。个人应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应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向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一次缴清。异地工作的派出人员往返哈市的差旅费,由派驻企业承担。派出经营班子成员在派出期间向派驻企业总经理或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其考核。考核结果在组织人事部备案。派出财务负责人业务向财务审计部负责,工作向派驻企业负责,接受集团公司和派驻企业双重考核。派出财务负责人薪酬的发放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即派驻企业根据核定的标准将等额现金转入集团公司规定帐户,由集团公司根据双重考核的结果予以发放。派出财务负责人是否贯彻集团公司的意图作为其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派出财务人员任期采取轮岗制,轮岗期限为三年。派出人员调离、任期结束或派驻企业歇业或解散终止时,应由集团公司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视审计结果对其做出相应安排。本制度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的修改与补充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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