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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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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仁镇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一、党委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是党委会的出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确定有关干部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二、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党委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党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三、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四、党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逐个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讨论表决。五、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党委会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六、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党委会报告落实情况。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会的决定。七、党委会应有专人记录,重要决定事项应编发成会议纪要。八、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必须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九、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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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IOP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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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