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xxx 与被告 xxx 、 xxx 、 xxx 健康权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12 )忠法民初字第 00503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高 xx。委托代理人方 x。委托代理人谢军,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 xx。委托代理人章东志,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 xx。被告方 xxx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海军,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 xxx 与被告 xxx 、 xxx 、 xxx 健康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12 年2月2 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隆乾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2 年2月 29 日、 3月8 日、 7月 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 xx 、方 xxx 于 2012 年3月6 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因二被告未按规定时间交纳鉴定费用, 视为二被告放弃重新鉴定的申请。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 xx 诉称, 被告李 xx 系个体建筑承包商, 其承包了以方群华名义审批的位于抽水站( 小地名) 的房屋建设。 2011 年6月8日, 原告受雇用马拉砖至二楼楼平, 因不慎从楼平摔倒在地, 当时便不省人事。事故发生后, 原告被送往忠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经诊断为: 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血气胸, 左侧大脑角脑挫裂伤, 右额骨粉碎性骨折伴硬膜下及皮下少量积气, 右额部挫裂伤, 双肺广泛肺挫裂伤, 弥漫性轴索损伤等。原告在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七日后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 经诊断为: 昏迷原因待查, 全身多发伤, I 型呼吸衰竭,反常呼吸运动,寰枢椎脱位等。原告住院六天后因无治疗费用,再转回忠县人民医院治疗 89 天后出院,先后共花去医疗费 元。原告的伤情经忠县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和 II 级伤残。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元。被告李 xx 辩称,原告摔伤的情况属实,但其原因是原告本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原告拉砖的工具存在重大瑕疵。且被告不是适格主体,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雇佣关系,被告李 xx 与被告方 xx、方 xxx 之间也非承揽关系, 被告李 xx 只是给被告方 xx、方 xxx 提供劳务,被告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 xx 辩称, 房屋权属方 xxx , 因被告方 xxx 在外务工, 委托其父方 xx 在家修建, 并将房屋修建承包给被告李 xx 。被告方 xx 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且在原告出事后, 被告已垫支医疗费 2950 元。被告方 xxx 辩称,被告并不认识原告, 也不知道原告拉砖的事情。原告高 xx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示了以下证据: 1 、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 、户口页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家庭及子女基本情况。 3 、疾病诊断书和出院证,拟证明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忠县人民医院住院两次和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一次的事实。 4 、病历,拟证明原告住院 102 天的事实。 5 、检查报告单,拟证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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