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定义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15日实施)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15日实施)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颁布)《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1月2日颁布)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实施)发行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发改委证监会发行管理方式注册发行直接核准发行核准发行发行申报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有效期2年;推迟接受发行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初审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的决定。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期限一般2-10年,以5年为主。一年以内期一般3-20年,以10年为主。一般3-10年,以5年为主。发行利率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方式确定。按发行人信用、期限由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发行时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需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发行。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核准发行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发行总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国证监会备案。担保形式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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