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安乐死姓名:李亚凤学号:2223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班级:11级思政四班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利自主性生命质量生命价值知情同意预先指令代理决策人协助自杀宽容发展摘要:从生命的质量、生命的权利以及生命价值等角度来看,安乐死不违背伦理道德,应该被承认与尊重;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等不同情景,会呈现出安乐死实践过程中的不同问题与困难,但只要不断探索,问题将成为动力,安乐死的实践困难将会得到解决。正文:“安乐死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即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无痛致死书。它是指那些患有不治之症、死亡已逼近而且极为痛苦的病人,停止采用人工干预的方式以缩短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疼痛的折磨而使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药物,以加速其死亡,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实现其结束生命愿望的一种临终处置。安乐死是人的生命过程中死亡阶段的一种良好状况和达到这种良好状态的方法。安乐死的目的在于避免死亡和痛苦的折磨,改善死亡前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①(一)安乐死应该被世人接受:当一个人处于永久的不可逆昏迷,仅仅以“植物人”存在,即仅仅有生物意义上的生命却无作为人的生命时,或当死亡只是时间问题,治疗所花费的巨大代价只能使生命在痛苦不堪中拖延,而且往往给亲友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时,采取安乐死不应该算是不理智的行为,不应该被认为是对生命的轻易放弃,应该为道德所允许。①孙慕义、徐道喜、邵永生:《新生命伦理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首先,从生命权利角度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生命,即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亡和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自主权是生命权利的一个集中体现。因为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自主权,那么他就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生命的去留,因此一个无法医治又身心极端痛苦的病人,可以拒绝一切无效的治疗或加速死亡,因为生命权利本省不仅仅包括对生的追求,也包括了对死的选择自由,这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这种自主权应该予以尊重与保护。当一个人濒临死亡或痛不欲生而又无计可施时,为什么他要选择再晚些死亡而不是现在死亡呢?如果说这是一种轻视生命的神圣性、轻易放弃生命的行为,就未免有些太武断了。要知道,安乐死的讨论是建立在当事人自主决定、“自愿”的基础之上的,而人的本能决定了,人不可能会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他是在现实痛苦而又无力改变的情况下做出的无奈的选择,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选择尽快结束痛苦,获得解脱应该成为一个作为人的个体的自由。毋庸置疑,如果可以选择,没有人会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因此,反对安乐死,就是医务人员、家属或则其他人群告诉患者我们知道什么事对他最有利的,就是把一系列的外在的价值观强加的一个有选择权利的人身上,这属于家长主义,违背了自主性原则。其次,从生命质量的角度考察,人们以何种状态生存、生活在什么条件下往往比他们时候活着更重要。“让人民活的更有尊严”,个人认为,应该包含一个人选择有死去和死亡方式的尊严,选择结束以“没有尊严的状态存活”的存活状态的自由,而不是在事实已经明晰后仍身心都忍受着痛苦地“苟延残喘”,,而这种状态又恰恰是绝大数人不愿意忍受的,这不应该叫做有尊严地活着,谈不上有质量地活着。以战争来捍卫民主、自由以及人的尊严本身就是一个事例,表明某种价值有时同生命一样重要,或是比生命更重要。因此,当一个生命个体已经无法继续忍受自己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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