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8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已经2012年6月19日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郭树清2012年9月26日附件:〈〈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doc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 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八条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 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第九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 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 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 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以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一) 经营行为规范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二) 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三) 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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