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组织。本会由本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由本小区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常设机构,对业主负责。第二条本会接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全部权和土地使用权人。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正当权益,实施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管理体制,保障物业合理和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公共秩序、发明整齐、优美、安全、舒适环境。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六条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聘用实施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实施秘书能够是,也能够不是委员。本会主任、副主任、实施秘书为专职或兼职。第七条本会权利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和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收取标准及管理措施;3、采取招标或其它方法,聘用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和其签署管理协议;4、和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汇报;5、检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工作;6、修订业主条约、本会章程。第八条本会义务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汇报工作;2、实施业主大会经过各项决议;3、实施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它相关法律、政策要求,对住户开展多个形式宣传教育;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实践;5、实施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指令和要求;6、本会作出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取得合适津贴:1、本会主任;2、本会副主任;3、本会实施秘书;4、本会委员。第三章会议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最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需时,可召开尤其会议。第十二条本会会议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相关资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与会议,能够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与。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与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需聘用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承租人代表为聘用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标准。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要求不适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事项。第十六条本会实施秘书必需作好每次会议统计,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包含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应由本会全体委员签署。第四章委员第十七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出15人。第十八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需工作时间成年人担任。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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